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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洪安镇土门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四川汇坤林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龙泉驿区洪安镇土门村村民委员会,四川汇坤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89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洪安镇土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刘贤峰,村主任。被执行人四川汇坤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蒙照伟,经理。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洪安镇土门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四川汇坤林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洪安镇土门村村民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汇坤林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865101.88元、受理费15609元以及迟延履行金。执行中查明,2015年2月9日,被执行人四川汇坤林业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成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立案侦查,成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对被执行人四川汇坤林业有限公司相关涉案财物均予以查封、冻结。2015年12月24日,成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以函件的形式要求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洪安镇土门村村民委员会对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洪安镇土门村租赁土地上种植的树苗(本院已诉讼保全查封)予以妥善保管。因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暂无处置条件,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及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案款1865101.88元、受理费15609元以及迟延履行金。现被执行人四川汇坤林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洪安镇土门村村民委员会案款186101.88元、受理费15609元以及迟延履行金。二、终结(2015)龙泉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洪安镇土门村村民委员会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皓常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