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6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梁忠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梁忠恩,官玉华,饶远武,饶灼凤,北京盛世泰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6682号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五号。负责人刘文忠,行长。被告梁忠恩,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被告官玉华,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被告饶远武,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被告饶灼凤,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被告北京盛世泰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21号楼一层商业05。法定代表人梁忠恩。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被告梁忠恩、官玉华、饶远武、饶灼凤、北京盛世泰达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五被告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1024941.26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原告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梁忠恩、官玉华、饶远武、饶灼凤、北京盛世泰达商贸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一百零二万四千九百四十一元二角六分,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春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宁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