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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655号原告毛某某,女,生于1977年12月8日,汉族。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0年6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审判员  曹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