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02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655号原告毛某某,女,生于1977年12月8日,汉族。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0年6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审判员 曹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