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庆忠与俆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忠,胡建伟,李风雨,徐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张庆忠。被执行人胡建伟。被执行人李风雨。被执行人徐帅。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汤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建伟、李风雨、徐帅至今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徐帅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