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4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赵学海与常乐波、赵桂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海,常乐波,赵桂云,寿光东齐金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4058号申请人赵学海。被执行人常乐波。被执行人赵桂云。被执行人寿光东齐金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路与新兴街交叉口北2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常乐波,董事长。申请人赵学海与被执行人常乐波、赵桂云、寿光东齐金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寿民初字第27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