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执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于珍与包太平、包连生、佟良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珍,包太平,包连生,佟良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执字第01018号申请人于珍,女,汉族,农民,现住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包太平,男,蒙古族,农民,现住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包连生,男,蒙古族,农民,现住扎赉特旗。被执行人佟良玉,女,,蒙古族,农民,现住扎赉特旗。申请人于珍与包太平、包连生、佟良玉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扎民初字第015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由敖宝泉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5)扎民初字第01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率。执行员 敖宝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