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3执保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汤开鸿与张春艳民间借贷冻结查封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开鸿,张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执保27号之一原告汤开鸿,男。被告张春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开鸿与被告张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开鸿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张春艳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原告汤开鸿单独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西骅街口39号4栋1单元6楼1号住房1套(产权证号为常房权证监证字第03448**号、土地证号为常国用2011存第36**号)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汤开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张春艳价值6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覃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