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大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大冶市忠兵水果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冶市忠兵水果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5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冶市湛月路9-13号。法定代表人罗璞,局长。被执行人大冶市忠兵水果行,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办事处上冯路雅兴花园。负责人何忠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大冶市忠兵水果行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81行审24号行政裁定书和大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冶医罚字(鄂冶)食药监食罚(2015)02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晓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