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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终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终112号原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2015年5月27日因其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储存爆炸性物质,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豫0811刑初2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9月1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以索要债务为由将被害人贾某强行带至焦作市高新区秦屯村华悦佳宝酒店,并对其进行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至同年9月3日。2015年9月3日,赵某某伙同王虎将贾某带至当阳裕乡西村北地一玉米地,采取以不还钱就将其活埋的手段相威胁,迫使贾某还钱。直至2015年9月5日,贾某趁赵某某取药时逃跑。案发后,于2015年10月20日,被害人贾某与被告人赵某某一方达成协议并出具了谅解书。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卢某、王某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被害人伤情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被害人衣裤破损情况照片、接处警登记表、贾某旅馆住宿记录;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上诉人赵某某上诉称,其认罪态度好、一审量刑重。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原判决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赵某某所称其认罪态度好、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爱国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张雪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宝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