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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诉被告张来成、霍喜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张来成,霍喜得,张来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23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委托代理人李斌、韩既安,该行员工。被告张来成,男,汉族,1954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霍喜得,男,汉族,1967年1月19日出生。被告张来旺,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与被告张来成、霍喜得、张来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朝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