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4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薪火光电有限公司与中山华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薪火光电有限公司,中山华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4479号原告:深圳市薪火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毛厚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祖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告:中山华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章立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薪火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华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4日送达书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给原告通知其限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并未在规定的7天期限内预交本案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陈登烽审判员 夏重彬审判员 梁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秋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