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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05民终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汤世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世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皖05民终53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汤世雄,男,195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汤世雄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521民初9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汤世雄在一审诉称:起诉人与汤世莲是同胞姐弟,2001年3月22日,母亲杨素芳因病去世。起诉人与母亲杨素芳原共同居住于当涂县城关东大街77号老宅,因房屋年久失修,1991年1月10日起诉人提出报告,要求翻建,1992年6月20日经县城建局批准,领取建房许可证,嗣后起诉人与当涂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筑合同,1994年完工,总建筑面积465平方米,土建造价13万余元,连同后期装潢共计35万余元。1997年10月16日,县政府对花园巷拆迁改造,起诉人所居住房屋也在拆迁范围内,马军寨二村13号楼102室住房是回迁安置房中的其中一套,理应归其所有,但汤世莲在母亲去世后却执意认为该房产是母亲遗产,并通过诉讼继承了该房产。最近起诉人发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历次判决,故诉请依法确认马军寨二村13号楼102室住房归起诉人所有。一审法院认为:2002年,汤世莲诉至当涂县人民法院要求继承杨素芳位于当涂县姑孰镇花园小区3号楼102号、103号住房中的一套。2003年8月7日,当涂法院作出(2002)当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认定当涂县姑孰镇花园小区3号楼102号、103号住房系杨素芳遗产,判决102号住房由汤世莲继承,103号住房由汤世雄继承。汤世雄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03)马民一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认定当涂县姑孰镇花园小区3号楼102号、103号住房系杨素芳遗产,改判102号、103号住房均由汤世雄继承。汤世莲不服,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经审查后,依法决定再审。2004年12月3日该院作出(2004)马民一再终字第9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当涂县法院重审。2005年12月13日,当涂县法院作出(2005)当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认定当涂县姑孰镇花园小区3号楼102号、103号住房系杨素芳遗产,杨素芳生前遗嘱载明该二套住房由汤世雄继承,故判决102号、103号住房均由汤世雄继承。汤世莲、汤世雄均不服并��诉。2006年7月18日,马鞍山市中院作出(2006)马民一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认定当涂县姑孰镇花园小区3号楼102号、103号住房系杨素芳遗产,改判102号住房由汤世莲继承,103号住房由汤世雄继承。汤世雄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8年2月2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皖民一监字第0057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驳回汤世雄的再审申请。2008年10月2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作出(2008)皖民再申字第0032号民事裁定,认为汤世雄申请再审提出争议房屋是其独资建造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裁定驳回汤世雄的再审申请。另,当涂县姑孰镇花园小区3号楼102号住房后变更门牌号码为当涂县姑孰镇马军寨二村13号楼102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构成重复起诉即通常所说的“一事不再理”,就主观方面而言,即当事人的同一性;就客观方面而言,即诉讼对象(诉讼标的)的同一性。2002年,汤世莲起诉汤世雄,要求继承母亲杨素芳遗产当涂县姑孰镇花园小区3号楼102号,即当涂县姑孰镇马军寨二村13号楼102室、103号住房中的一套。法院生效的判决认定当涂县姑孰镇花园小区3号楼102号住房系杨素芳遗产,由汤世莲继承。现汤世雄��诉汤世莲要求确认马军寨二村13号楼102室住房归其所有,与汤世莲起诉汤世雄继承纠纷案,属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汤世雄的诉讼请求实质上也否定前述继承纠纷案件的裁判结果,故汤世雄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汤世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汤世雄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提起的是确权之诉,诉讼请求与之前案件的诉讼请求不构成重复起诉。就案涉标的而言,原来的一审、二审曾作出了多次不同的判决。说明各级法院以及法官对涉案标的的认识不同,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也不同。所以才作出了不同的判决。但从根本上来说,案涉标的系上诉人建造,且上诉人现提供了新证据,足以否定原来判决认定的事实。构成重复起诉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而本案起诉标的仅系房产不包括其他遗产,所以标的不相同。诉讼请求也不相同,因此不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汤世雄向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起诉确认的当涂县姑孰镇马军寨二村13号楼102室房屋系杨素芳遗产,由汤世莲继承,已生效的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马民一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对房屋权属业已进行了确认并进行了遗产分割。现汤世雄再次起诉要求重新确权,构成重复起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汤世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齐 萍代理审判员 彭 立代理审判员 韩贞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传翱本裁定适用的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