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23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382号原告赵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广彦,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 员代  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