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7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伊金霍洛旗亚峰碧影华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林利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金霍洛旗亚峰碧影华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林利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1703号原告伊金霍洛旗亚峰碧影华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亚峰碧影华城小区会所一楼。负责人赵霞,女,系亚峰碧影华城小区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毛子文,男,伊金霍洛旗亚峰碧影华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被告林利军。原告伊金霍洛旗亚峰碧影华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林利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林利军向原告交纳2015年的物业费2631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伊金霍洛旗亚峰碧影华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金霍洛旗亚峰碧影华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胡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敬平法条链接: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