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4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丹红与黄国芳、文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丹红,黄国芳,文小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1907号原告:陈丹红。被告:黄国芳。被告:文小容,1973年8与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丹红与被告黄国芳、文小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丹红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丹红负担。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玲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