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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2刑初7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繁昌县。2016年1月1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繁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1日15时许,石某某、沈某某(已判决)等人在被告人马某某租住的房屋里玩,石某某打电话给李某某,邀李某某玩,李某某在王某某(已作附条件不起诉)繁昌县经济开发区同福碗粥公司宿舍里,石某某打电话给李某某,引起王某某不满,王某某与石某某、马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辱骂,双方相约在同福碗粥公司后门口见面,随后王某某邀集其同学陈某某、张某甲、吴某某、周某某、张某乙等人在同福碗粥公司附近的丁字路口处等候,石某某和马某某邀集沈某某、高某某(已判决)、季某某(已判决)、胡某、俞某(胡某、俞某未满十六周岁)等共八人,乘坐季某某驾驶的越野车来到同福碗粥公司后门附近,双方相遇后,高某某问对方谁是王某某,王某某答应后,季某某首先从王某某身后踹了一脚,踹在王某某的腰部,将王某某踹倒,随后马某某、石某某、沈某某、高某某等人都殴打王某某,将王某某打倒在地,陈某某等人欲参与打架,石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将陈某某等人吓跑,王某某被打致左肾挫裂伤伴肾周出血。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6年1月12日,马某某主动到繁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石某某等人赔偿了王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另,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交至本院人民币5000元,作为对王某某的损害赔偿款。以上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石某某、高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人体损伤鉴定,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纠纷,为逞强斗狠,伙同他人与被害人王某某聚众斗殴,且造成王某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一定的悔过表现,且同案犯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据此可酌情对马某某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范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