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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伟,赵文蛟,赵洪波,哈尔滨龙福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信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伟,赵洪波,赵文蛟,哈尔滨龙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哈尔滨信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15号三层法定代表人王晓光。被告张伟,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赵洪波,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赵文蛟,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哈尔滨龙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观贞住所地:道外区南十四街道2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信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伟、赵洪波、赵文蛟、哈尔滨龙福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信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82元,减半收取1654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汪 源代理审判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梁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哲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