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2执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松滋市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徐静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滋市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松滋市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沙道观镇米积台社区。法定代表人:余新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静云,女,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松滋市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静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当终结(2016)鄂1022执1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