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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民辖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武汉市武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武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2民辖终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浩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武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赖志毅。上诉人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武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1559号民事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xx区,且双方合同的签订地在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请求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1559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武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1年8月就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南田温泉度假区项目(二期)铝合金门窗工程签订一份《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上诉人将三亚南田温泉度假区项目(二期)铝合金门窗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依约进场施工建设,双方已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工程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皆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辖区,因此,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上诉人主张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宝鹏审判员  林元贵审判员  尤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华云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