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字第40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久大与郑利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久大,郑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字第40730号申请执行人李久大。被执行人郑利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督40001号民事支付书,于2016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郑利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利平于三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利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利平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314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1527元,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 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