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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刘奇英等与罗建仁侵权责任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奇英,贺礼玫,罗建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81号申请执行人刘奇英,女,1963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万花园44号。申请执行人贺礼玫,女,1986年9月11日出生,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万花园44号。被执行人罗建仁,地址衡阳市石鼓区演武坪31栋1单元402户。申请执行人刘奇英、贺礼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97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易善凯审 判 员  朱 溯审 判 员  王孝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魏芸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