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2民辖终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宜州方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南宁市什林外卖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宁市什林外卖店,宜州方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民辖终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什林外卖店,住所地:南宁市秀灵路西二里聚秀园小区****号铺面。诉讼代表人:邬斌,1986年7月12日。系南宁市什林外卖店经营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州方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州市庆远镇龙江街56号,法定代表人:陈栓,经理。上诉人南宁市什林外卖店不服宜州市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宜州市方正教育科技公司与被告南宁市什林外卖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被告南宁市什林外卖店在提交答辨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涉案合同,是原、被告在南宁市××乡塘区签订的,被告的住所地在南宁市××乡塘区,原告的授权加盟的行为也在南宁市,即合同履行地也在南宁市。本案应移送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宜州市方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本案是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可知,合同履行地在宜州市河池学院后门一带,被告发货的终点也是宜州市,原告利用被告发货的材料在河池学院后门经营,因此宜州法院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在《南宁士林外卖店宜州店特许加盟合同书》中主要约定:“甲方(被告)特许乙方(原告)在广西××市河池学院周边开办特许经营店一家”、本案中,双方在《南宁士林外卖店宜州店特许加盟合同书》中约定:“甲方(被告)特许乙方(原告)在广西××市河池学院周边开办特许经营店一家”,可见,位于宜州市的“河池学院周边”即为合同约定的履行她。另结合加盟合同的性质可知,合同的主要义务是被告向在宜州的原告提供品牌专用料理包及相关原料,收货方在宜州,即合同履行地在宜州。因此,对本案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宜州市人民法院和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的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已立案受理,不得再将案件移送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故被告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南宁市什林外卖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南宁市什林外卖店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错误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宜州市方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确认合同无效问题与上诉人南宁市什林外卖店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合同履行地在广西××自治区宜州市,故宜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宜州市方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此外,由合同履行地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更有利于查明该案事实,利于处理该案纠纷。故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对上诉人南宁市什林外卖店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系正确,上诉人南宁市什林外卖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庆文审 判 员  廖德旺代理审判员  黄美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容 蓉附有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