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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006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陈波与席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波,席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0648-1号申请执行人陈波。被执行人席宇江。申请执行人陈波与被执行人席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虎民初字第0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主文为:“被告席宇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波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6000元,合计56000元。”因被执行人席宇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波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及执行费用共计5846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席宇江的身份信息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在车辆管理所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在房产登记部门也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遂将被执行人席宇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本院未再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8466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查报财产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执行人查报财产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虎民初字第0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张 弛执行员 师永义执行员 孙榕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嘉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