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辖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淮安市森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园林管理局、淮安市青浦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安市森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季义春,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辖第13号原告淮安市森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义春。原告季义春。被告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笑。原告淮安市森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季义春诉被告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以被告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政府系该院所在地人民政府,该院不便审理本案为由,提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被告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政府系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所在地人民政府,该院不便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同宝审 判 员 孙 艳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