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3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3441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甲。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年初相识,到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现在常熟市职业教育中心就读。双方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被告不负家庭责任,不思进取,原告已于去年9月15日搬离被告家中,在外租房居住。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小孩的抚养权遵从小孩的意愿;财产依法处理。被告张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之间没有大的矛盾。经审理查明:1999年年初,原被告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现在江苏省常熟职业教育中心校就读。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等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夫妻间存在矛盾是事实,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均应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互信互谅,加强沟通,相互扶助,多为子女着想,努力构建一个和谐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李 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敬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