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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扣淑慧与李万超、李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扣淑慧,李万超,李占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3634号原告扣淑慧,女,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万超,男,199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占胜,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扣淑慧因与被告李万超、李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淑慧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送达李万超、李占胜,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扣淑慧到庭参加诉讼,李万超、李占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扣淑慧诉称,2015年11月18日,李万超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扣淑慧借款170000元,李占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在2015年12月8日前还清。到期后李万超、李占胜拒不还款。要求李万超偿还借款170000元,李占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李占胜、李万超未答辩。根据扣淑慧的诉称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扣淑慧要求李万超偿还借款170000元,李占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扣淑慧向本院提交2015年11月18日李万超、李占胜所写借条一份,据此证明扣淑慧所主张的事实。李万超、李占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李万超、李占胜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本院综合审查,该证据材料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11月18日,李万超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扣淑慧借款170000元,李占胜作为连带担保人并签了字,约定于2015年12月8日前还清。到期后经催要李万超未偿还该笔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万超向扣淑慧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李万超作为借款人应该及时足额的偿还借款,故对扣淑慧要求李万超偿还借款17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该笔借款,李占胜在借条上以连带担保人的名义担保,李占胜应对该笔借款负有连带偿还责任,故对扣淑慧要求李占胜承担还款义务的主张,本院亦予以支持。李占胜代为清偿后,有权向李万超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万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扣淑慧借款170000元,李占胜负连带偿还责任。二、李占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万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李万超、李占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卫民审判员  杨 超陪审员  韩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新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