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余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建平、何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平,何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执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平。被执行人何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平与被执行人何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额8908.2元(含执行费50元)。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5)余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新光代理审判员  黄清忠代理审判员  陈国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左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