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凤丽与逄颖洁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丽,逄颖洁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2443号原告张凤丽,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哈尔滨市。被告逄颖洁,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哈尔滨市。原告张凤丽与被告逄颖洁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被告逄颖洁的户籍地为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林街31号1单元102室,即其住所地不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故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庞志莹代理审判员 张梦瑜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兴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