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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凤丽与逄颖洁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丽,逄颖洁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2443号原告张凤丽,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哈尔滨市。被告逄颖洁,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哈尔滨市。原告张凤丽与被告逄颖洁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被告逄颖洁的户籍地为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林街31号1单元102室,即其住所地不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故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庞志莹代理审判员  张梦瑜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兴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