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1715号原告高某,居民。被告郑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张宝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瑞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