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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1715号原告高某,居民。被告郑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张宝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瑞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