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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田文灿与王全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文灿,王全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380号申请执行人田文灿,男。被执行人王全年。田文灿与王全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年伊三民初字第43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全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田文灿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全年履行(2015)伊三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全年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田文灿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全年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田文灿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敬章代审判员 李伟平代审判员 方政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