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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1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鹏、王理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鹏,王理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18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鹏,男,汉族,1980年10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理,女,汉族,1971年4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郭劲松,四川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鹏与被上诉人王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杨鹏因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2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定于2016年4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杨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杨鹏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鹏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 敏代理审判员  王晓川代理审判员  龙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