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杭州格胜工程机械有限��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杭州格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5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被执行人杭州格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93406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拱商初字第0158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杭州格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格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杭州格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杭州格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23的存款人民币3571823.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