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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秦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秦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公司D,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景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1046号原告咸阳秦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鹏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万哲,系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公司D。法定代表人李建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女,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中华路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586996764M。法定代表人王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女,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景某某,男,陕西省彬县人。委托代理人梁金峰,系陕西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秦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咸阳秦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立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