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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冯锦英与李小芽、柳生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锦英,李小芽,柳生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2653号原告:冯锦英。委托代理人:应祥军、朱娅平,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芽。被告:柳生梅。原告冯锦英与被告李小芽、柳生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两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小芽于2014年1月28日出具给原告冯锦英借条一份,载明“向冯锦英借人民币陆万元,三月25号还”。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遂起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小芽、柳生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冯锦英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李小芽、柳生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郑彬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林文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