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永康市总部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哈雷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总部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哈雷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2702号原告永康市总部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典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何晓明。委托代理人陈志毅,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孝敏,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哈雷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丹桂南路22号。法定代表人童建成。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永康市总部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哈雷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永康市总部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许玲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