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81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曾某与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1民初741号原告:曾某,采购员。被告:瞿某,无业。原告曾某与被告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玉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瞿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曾某诉称:原、被告系初中同学,恋爱多年,于2010年1月22日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10月24日生长子瞿某甲,2013年5月11日生次子瞿某乙。婚后夫妻感情还好,后来被告多次出轨,经常夜不归宿,还有赌博、打游戏等不良习惯,原告多次忍让和劝说,但被告没有改变。现双方分居逾一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瞿某甲、瞿某乙均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曾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2、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瞿勤皓、瞿勤喆身份信息。瞿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初中同学,相识、恋爱多年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10月24日生长子瞿某甲,2013年5月11日生次子瞿某乙。原告认为:双方婚后一段时间里夫妻感情还好,后来被告多次出轨,经常夜不归宿,还有赌博、打游戏等不良习惯,原告多次忍让和劝说,但被告没有改变。故原告要求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在卷佐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曾某与被告瞿某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双方结婚多年,共同孕育两个孩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虽提出被告缺乏责任感、婚内出轨,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加之被告庭审时未到庭,有关事实难以查清,本院综合考量,从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角度出发,判双方不离婚为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曾某与被告瞿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啸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