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黄大洋与郑阿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大洋,郑阿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597号申请执行人:黄大洋,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郑阿敏,女,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4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阿敏银行存款286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传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