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邯郸市邯台经贸有限公司与高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邯台经贸有限公司,高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393号原告邯郸市邯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746875030M。法定代表人吴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高晓华,男,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现在邢台市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王现辉、杨志昆,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邯台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25日原告邯郸市邯台经贸有限公司以“暂缓起诉、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邯台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339元,减半收取52169元,由原告邯郸市邯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兰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美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