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吕世旺与赵长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世旺,赵长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739号原告:吕世旺。被告:赵长浩。原告吕世旺诉被告赵长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吕世旺系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沛县大屯镇凯达塑料编织品厂,故原告以个人起诉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世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苗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