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程建军与山西彩虹上通汽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军,山西彩虹上通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276号申请执行人程建军,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山西彩虹上通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定代表人王维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建军与被执行人山西彩虹上通汽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西彩虹上通汽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本院起诉,万柏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万劳仲案字(2016)第14号仲裁裁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柏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第14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执行长 董保明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刘晋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权晓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