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帅锋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晋城汇凯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晋城汇凯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白岩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139号原告张帅锋。委托代理人张德亮,阳城县北留镇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地址:晋城市凤台西街2923号。负责人张丽生,任经理。被告晋城汇凯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地址:晋城市城区冯匠北环城旁边。法定代表人冯建强,任经理。被告白岩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帅锋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晋城汇凯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白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帅锋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帅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帅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张帅锋负担。审 判 长 张国旗代理审判员 邱雷雷人民陪审员 王 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晋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