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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郑州嵩山喷绘广告有限公司与嵩山少林武僧禅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嵩山喷绘广告有限公司,嵩山少林武僧禅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564号原告郑州嵩山喷绘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249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85100003581,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郜振峰,男,1977年3月13日生,汉族,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卢正献,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嵩山少林武僧禅院,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寺王子沟(少林寺院对面)。法定代表人赵武汉,该院负责人。原告郑州嵩山喷绘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嵩山少林武僧禅院���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嵩山喷绘广告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嵩山喷绘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郑州嵩山喷绘广告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曹学军审判员  梁新乾审判员  吴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书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