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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镶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宇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镶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镶黄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宇,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强奸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镶黄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镶黄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9月28日被镶黄旗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镶黄旗人民检察院以镶检公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宇犯强奸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镶黄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舟曲及其辩护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镶黄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2日晚,被告人周宇酒后在镶黄旗新镇魅力曙光KTV和等人唱歌,期间被告人电话约被害人武安娜到KTV见面。被害人来到KTV与被告人见了面,后二人就从KTV出来,被告人强行搂着被害人的脖子步行来到新镇宝林招待所,直接上楼进了304房间。在房间内被告人口头威胁被害人将房门锁上,随后将被害人按到在床上,被害人说天晚了要回家,被告人又以口头相威胁,接着脱掉自己的衣服,并口头威胁被害人把衣服脱掉,随后被告人九趴在被害人身上亲吻被害人的嘴和乳房,期间被害人扭头躲避并说要回家,被告人亦进行口头威胁,被害人害怕就放弃了反抗。之后,被告人将阴经插入被害人的阴道抽插了约二、三分钟后停了下来(没有射精),被害人找借口想要回家,被告人口头威胁让被害人必须陪着。后被害人利用看收据短信的机会给手机发信息称其被人控制在宝林招待所,让妹妹找人来解救她。妹妹即向公安派出所民警报了案,被害人武安娜当晚被警察解救。镶黄旗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宇的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宇在庭审中未提出自行辩护意见,对其与被害人武安娜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2日晚,被告人周宇酒后在镶黄旗新镇魅力曙光KTV和、等人唱歌,期间被告人电话约被害人武安娜到KTV见面。被害人来到KTV与被告人见了面,后二人就从KTV出来,被告人强行搂着被害人的脖子步行来到新镇宝林招待所,直接上楼进了304房间。在房间内被告人口头威胁被害人将房门锁上,随后将被害人按到在床上,被害人说天晚了要回家,被告人又以口头相威胁,接着脱掉自己的衣服,并口头威胁被害人把衣服脱掉,随后被告人九趴在被害人身上亲吻被害人的嘴和乳房,期间被害人扭头躲避并说要回家,被告人亦进行口头威胁,被害人害怕就放弃了反抗。之后,被告人将阴经插入被害人的阴道抽插了约二、三分钟后停了下来(没有射精),被害人找借口想要回家,被告人口头威胁让被害人必须陪着。后被害人利用看收据短信的机会给手机发信息称其被人控制在宝林招待所,让妹妹找人来解救她。妹妹即向公安派出所民警报了案,被害人武安娜当晚被警察解救。被告人周宇对其与被害人武安娜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镶黄旗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人的证人证言;被害人武安娜的陈述;被告人周宇的供述与辩解;锡公司(DNA)字(2015)094号物证鉴定书;手机短信及通话记录照片影印件;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试听资料光盘一件等证据在卷为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宇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的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镶黄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向有关司法部门如实供述事实经过,并向被害人诚恳道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图布兴巴雅尔审 判 员 苏德 巴 特尔人民陪审员 乌  日  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萨  日  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