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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行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庄子与被执行人蔡庆和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子,蔡庆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行字第1137号申请执行人庄子,男,200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东湖。法定代理人庄爱明,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蔡庆和,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蔡庆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执行字第11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王木水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瑞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