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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执字第27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科美与马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科美,马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城执字第2778-1号申请执行人杨科美,男,生于1944年5月11日,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马德峰,男,生于1974年9月2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杨科美与马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历城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科美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科美未提供被执行人马德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马德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历城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庆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