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3刑初84号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曾因殴打他人于2002年10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2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6年1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立盛,辽宁岭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景锋、刘诗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王立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下旬某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大连市西岗区石峰街21号2-6室,容留祝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11月中旬某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在上述地点容留祝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5年1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在上述地点容留祝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2次以上,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民的身心健康,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就量刑部分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当庭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下旬至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刘某在其租住的大连市西岗区石峰街21号2-6室,先后三次容留祝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解除拘留通知书,搜查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犯罪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罚没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证人祝某某、王某某证言笔录,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2次以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安德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巍巍案由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某案号(2016)辽0203刑初84号填表人安德宪简要案情容留三次。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起点刑4个月基准刑4个月+2个月(增加一次)=6个月确定宣告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量刑情节省高院规定减少基准刑期确定减少基准刑省高院规定增加基准刑期确定增加基准刑坦白10%以下5%合计-5%拟定宣告刑6个月×(1-5%)=5.7个月宣告刑有期徒刑五个月。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