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万海良与顾文强、陈卫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海良,顾文强,陈卫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2民初1059号原告:万海良。被告:顾文强。被告:陈卫卫。原告万海良与被告顾文强、陈卫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海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文强、陈卫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顾文强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3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陈卫卫对被告顾文强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确认被告顾文强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000元属实,同时原告要求被告顾文强支付自借款之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卫卫作为担保人应对被告顾文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文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万海良借款本金13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13000元,自2015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卫卫对被告顾文强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卫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顾文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顾文强、陈卫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颖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