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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东方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东方煤业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434号原告:吉林东方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于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晓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华,北京市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丽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旭辉,该公司监事会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东方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4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东方煤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东方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3元减半收取即3066.50元,由原告吉林东方煤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忠宇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人民陪审员  张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