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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抚宁县宏旭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宋东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宁县宏旭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宋东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06民初121号原告抚宁县宏旭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宁区留守营镇前韩家林村。法定代表人栗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该公司职员。被告宋东顺,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抚宁县宏旭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东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宋东顺因其经营所需在2013年11月16日向原告借款,并约定偿还利息,截止2016年4月26日,经双方共同确认被告欠款共计55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宋东顺分期偿还原告抚宁县宏旭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50000元,于2016年8月20日前偿还借款200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偿还借款350000元。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邸会来审 判 员  陈国林人民陪审员  付玉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赵一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