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821行审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与赵钰林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821行审字第28号申请强制执行人旺苍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宏元,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洪纲,旺苍县国土资源局监察股股长。被申请强制执行人赵钰林,女,生于1966年2月1日,汉族。申请人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旺国土资监字(201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日作出旺国土资监字(201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已于2014年11月5日送达给被处罚人。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旺苍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受理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旺苍县国土资源局请求对赵钰林依据旺国土资监字(201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强制执行的申请。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期十五日起,通过本院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蒋乐天审 判 员  孔 兵代理审判员  何立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靖美 来源: